宣城:法院开“诚信罚单” 两人伪造证据被罚4000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日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一名伪造民事证据的当事人杨某某及一名案外人李某某均处以罚款4000元的处罚。
法院在审理杨某某等人与张某某等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过程中,杨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宣城市某制冷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市某制冷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和工资明细等证据材料,作为其误工损失的证据。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承办法官发现杨某某当庭陈述与该证据不符,合议庭遂对该证据真实性进行调查。
就证据疑点,承办法官前往宣城市某制冷公司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出具工作证明和工资明细与杨某某实际从业不符,均系虚假证据,且该证明由宣城市某制冷公司职工李某某私自出具。经传唤询问,杨某某、李某某对其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供认不讳,李某某当即承认了杨某某并非该公司的员工,出具虚假的工作证明和工资表是为了杨某某在诉讼中获得更高的赔偿额。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李某某伪造证据的行为,扰乱和破坏了民事诉讼秩序,妨害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杨某某、李某某情节,对杨某某进行拘留,对李某某罚款为宜,但杨某某患重度糖尿病,长期注射腺导素,有不能执行拘留的可能,故亦罚款处理。法院遂依法对杨某某、李某某均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处罚决定。
李雯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